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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权限

地方议会除了要履行其立法机构的职能外,还是代表居民民意的机构,所以拥有决定居民福利、地区社会开发等与居民有利害关系的重要事项、重要政策和方针的表决权、行政监察和统辖权、请愿处理权、自律权等。

  • 表决权

    表决权是审议、决定首尔特别市和首尔特别市教育厅的政策和立法、居民的负担、其他首尔市政运营的相关事项的权利。表决权的行使方式有条例、意见、表决、批准、同意等形式。
    -条例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预算的审议、确定
    -决算的批准
    -决定、征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使用费、手续费、分担款、地方税和入会费
    -基金的设立和使用
    -总统令规定的重要财产的取得和处置
    -总统令规定的公共设施的安装和处置
    -法律法规和条例未规定的预算之外的义务承担和权力的放弃
    -请愿的受理和处理
    -与外国地方自治团体的交流合作相关的事务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的事务

  • 统辖权

    为了纠正和监察执行部门(首尔特别市、首尔特别市教育厅)的独断专行和不正当处事,首尔特别市议会可以行使对首尔市政的统辖权。议会对执行部门执政行为的主要统辖手段有要求市长、教育监等出席、答辩、陈述意见,要求提交材料,查看现场,监察行政事务以及调查等。

  • 请愿处理权

    如果首尔市民或与首尔特别市有利害关系的人对首尔特别市的执政提出了不满或希望并要求改正,首尔特别市议会可以行使处理相关事务的请愿处理权。除了违反法令、干涉裁判、侮辱国家元首的事项之外,灾害救助、贪污公务员的处罚、法令的修改与废止、公共设施的运营以及属于首尔特别市和首尔特别市教育厅权限的所有事项,都属于请愿事项。

  • 自律权

    首尔特别市议会拥有独立议事和决定、运营内部事务的权力。自律权包括自行决定内部组织的权力、自主开展会议和议事的权力、审议并决定议员身份的权力等。